萤石是我国的优势矿产之一,其地质勘查工作主要由地勘部门(地质矿产部、冶金工业部地勘总局、化学工业部矿山局、中国有色工业总公司地勘总局等)分担,地质勘查注册、储量审核归口于地质矿产部。由于50年代,国家矿产储量分类中把萤石列为冶金辅助原料,因此矿业研发归口冶金行业管理。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没根本性转变,但是随着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发展,萤石生产由以前冶金工业部门为主体改变为乡镇企业具备最重要地位的局面。以1995年的生产来看,冶金系统地方企业的产量只占到37.6%,而冶金系统之外的企业占了49.2%,民采占13.2%。
由于萤石生产管理没跟上生产布局改变,因此经常出现了乱采贪凿,无序廉价出口原料,毁坏资源和浪费资源的现象。为此,萤石生产大省--浙江省人民政府针对上述情况,收到“关于强化萤石矿产管理的通报”,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规定,明确提出: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更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自学和宣传活动,稳固竖立矿产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制观念,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提升执法人员和守法的自觉性,贯彻维护和合理研发、利用萤石资源,坚决犹管理,确保长时间的生产经营秩序。②正式成立全省萤石矿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商、管理全省萤石矿产的矿业、选矿、销售、运输、出口活动。
③对全省萤石矿产资源的研发实施统一规划。④严苛萤石矿产的办矿条件和审核程序。开设萤石矿山企业,必需向矿山所在地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质矿产厅审核。
并按权限授予矿业许可证。矿山企业凭矿业许可证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征地、供电、出售炸开用品等申请。
⑤强化对萤石选矿企业的审核管理。⑥强化对萤石采行、选企业资源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工作。⑦强化萤石矿产品的流通领域管理,极力查禁萤石矿产品的非法经营。⑧强化对萤石矿产品的运输管理。
各级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萤石矿区的出入口展开巡回演唱监督检查。不准向警方铁矿,滥采内乱凿,破坏性铁矿的矿产品转入流通领域。⑨强化对萤石矿产品的出口管理。
外贸出口企业不应凭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的配额办理运输申请。强化萤石矿产资源的维护和管理,要求成立全省萤石矿产资源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缴纳标准为:萤石精矿每吨10元,萤石块矿每吨5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萤石矿产管理的通报”对萤石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维护,强化萤石矿产的采行、选、售、运以及出口的管理,维持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起了大力的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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